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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写类号和顺序号,如1类1号写成1-1、2类2号写成2-2,含二级分类时如4类第1分类2号写成4-1-2,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附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四十九条 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制作《档案目录》(附后),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无粘贴涂改。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用电脑打印编目。具体要求:
  (一)每类目录之前应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
  (二)“序号”填写材料类号和排列顺序号。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分类的类号用㈠至㈣,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三)“材料名称”根据材料标题填写。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另拟标题。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四)“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落款时间。有多个时间的材料,一般以最后的时间为准。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件的形成时间。时间填写要尽量详细、规范,有具体年月日的,必须填写齐全。
  (五)“页数”填写材料的页数。
  (六)“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附有考察材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制件等。
  (七)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四节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五十条 对纸张破损、幅面不规则,或字迹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
  (一)对纸张破损字迹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与原件作为一件。
  (二)幅面过大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折叠或剪裁。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三)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裱,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
  (四)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针、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装订物应当拆除。
  (五)档案材料应各自独立,严禁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裱糊等形式粘连在一起。
  第五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档案目录置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档案材料应左、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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