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节 材料分类
第四十四条 归档材料按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自传材料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包括成绩的鉴定材料)和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材料: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审查材料: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六类: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工资、待遇、退休材料: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其他参考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应进行二级分类,具体方法是:第四类分为:1.学历学位材料;2.专业技术材料;3.科研学术材料;4.培训材料。
第九类分为: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其它材料。
第四十六条 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
(一)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
(二)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
(四)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
(五)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第一类。
第三节 排序与编目
第四十七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应根据其形成时间或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
(一)按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序: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其中,第四、九类材料应在二级类目中按时间顺序排列。
(二)按材料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代材料等。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