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调用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06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调用的申请》(上核字〔2011〕第019号)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拟调用锻件的设计要求、制造工艺、质量技术指标等基本满足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的后续制造要求。鉴于此,我局同意你公司调用日本制钢所制造的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用于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对拟调用的锻件制造质量文件进行适用性修改,同步转移上封头锻件的存档材料和试验余料,确保锻件调用不影响蒸汽发生器的制造质量。同时应在蒸汽发生器竣工文件中补充上封头锻件相关的变更文件,保证设备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