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我部定于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现状,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奖优惩劣,引导环评机构强化责任、提高质量、开拓进取、做大做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所有持有我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度、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资质证书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收费标准、合同签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在职情况,是否存在兼职、借证等问题以及业务量和工作饱满程度等。
(三)环境影响评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等。
(四)其他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各环评机构近三年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环保系统事业单位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改制后环评机构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不足等。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1年8月至11月,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环评机构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组织地市级环保部门汇总近三年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含外埠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情况,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我部提交辖区内环评机构自查报告和相关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