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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电子验收单

  定点印刷采用电子验收单作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凭据,公开招标印刷项目以中标通知书为凭据。各单位确定承印厂后,由承印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电子验收单。国采中心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后,承印厂即可下载打印。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承印厂应在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承印厂留存。

  各单位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在页面右上方的“核对验收单”信息栏中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即可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七、内部定点印刷厂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如有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室)的,可于2011年10月1日之前申请内部定点印刷厂资格,程序和要求如下:

  1、相应印刷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注册为入库供应商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定点采购”栏目右方“内部定点印刷厂申报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并提交。

  2、提交后打印该页,由印刷厂上级单位(应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否则无效)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采购业务二处(传真电话:83084974)备案。

  3、国采中心确定的内部定点印刷厂相关汇总信息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定点采购”栏公开,各单位可自行查询。

  4、内部定点印刷厂只允许从事本单位内部的印刷业务。国采中心将为内部定点印刷厂开通专项电子验收单操作平台,各印厂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即可操作。本期定点印刷开始后,各印厂执行的本单位的印刷项目须在该平台填写提交内部定点印刷厂电子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和内部印刷厂的付款、入账和审计凭据。

  5、2010年7月之前曾备案的各单位内部定点印刷厂需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国采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的要求对定点印刷厂进行日常考核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也应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印刷厂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定点印刷采购意见反馈单》(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进行投诉。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因收付款引起的法律问题,由违规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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