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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1〕2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三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信封类。所有定点印刷厂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厂。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在本期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选择执行(具体采购程序见本文件第三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期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2)要求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本期定点印刷更新前各单位与上期定点印刷厂签订的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但需将双方签订的合同报国采中心备案。

  在新一期定点印刷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与定点印刷企业签订的合同截止时间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执行截止时间,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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