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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接受现场操作及面试考核的人员中,未合格者应当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专家组内部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会议程序及内容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分别报告资料审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和知识测试、保藏机构检查等结果,讨论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二)编写并通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保藏机构现场评估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末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程序及内容:
  (一)专家组组长宣读评估论证报告及审查结论;
  (二)专家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专家组与申请单位人员沟通交流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组长应当在现场评估论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论证报告、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移交卫生部。评估论证报告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卫生部提交整改报告。卫生部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核工作。整改复核工作由原现场评估论证专家组成员完成。

第四章 指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在收到专家组评估论证报告或者整改复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指定的决定。对同意指定的,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通知保藏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同意指定的,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卫生部的指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卫生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被指定的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5年。保藏机构需要继续从事保藏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证书》的保藏机构发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核查后报卫生部。

第五章 评估论证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和离开现场评估目的地。评审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联系和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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