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送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第七条 卫生部在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通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第三章 现场评估论证
第八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应当将有关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中聘请,并可根据评审专业的需要,聘请1-2名非评委会专家。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为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总负责人。
卫生部可指派1-2名管理或专业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如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单位也可要求其回避。
有利害关系是指三年内曾在申请单位任职 (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申请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申请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论证时间一般为2-3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专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适当延长。在现场评估论证前,专家组组长应当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初步计划。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资料审查、保藏机构考察、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知识测试、专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
专家组依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申请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三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开始前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