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8号令),做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依照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我部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依照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单位方可申请。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资格应当填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苗(毒)种保藏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五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一式2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