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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一、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应当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用于厂办大集体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十二、财政部将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试点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中央管理企业在东北地区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附件:1.××年××省(市)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2.××省(市)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汇总申请表(表二)
  3.××年××市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
  4.××年××市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请表(表四)
  5.××省(市)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五)
  6.编报说明

  附件1:
  ××年××省(市)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试点城市名称:                                   单位:人,万元

┌──┬──────┬────┬────┬──────────────┬────────┬──────────┐
│  │      │    │    │              │  厂办大集体  │          │
│  │      │    │    │ 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人数│        │ 预计经济补偿金数额│
│  │厂办大集  │主办企业│主办企业│              │  账面资产状况│          │
│序号│      │    │    │              │        │          │
│  │      │    │    ├──┬─────┬─────┼────┬───┼──┬───────┤
│  │ 体名称  │ 名称 │隶属关系│  │其中:在岗│离岗集体 │    │   │  │其中:需中央 │
│  │      │    │    │合计│     │     │资产总额│净资产│合计│       │
│  │      │    │    │  │集体职工 │ 职工  │    │   │  │财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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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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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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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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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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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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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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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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