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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人字〔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了一支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涌现出一大批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表彰一批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含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含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从事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名额
  每个地区推荐先进集体不超过3个、先进个人不超过3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培训工作提出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水平,开创培训工作新局面,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3.知识产权培训方面成绩突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形成了本地区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良好局面,出色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对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各项工程和计划实施、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产生了积极作用。
  4.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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