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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快递企业设置的处理场所应当封闭,且面积适宜;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对快件处理场所进行合理分区,并设置异常快件处理区和贵重快件保管区;保持整洁,并悬挂企业标识;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件处理场所的面积和设施设备配备宜参照如下标准:

年快件处理量

(万件)

面积

设施设备

50

不少于200㎡

分拣格、称重台、工具架、托盘、电脑、视频监控系统

    500

不少于2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货物搬运设备(例如手推车)、条码识读器、安全检查设备(例如X光机)

  1000

不少于4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门禁系统、半自动皮带输送设备

  2000

不少于8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快件半自动或自动分拣系统、远程影像监控系统

   3000

不少于10000㎡

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叉车、快件自动分拣系统、场所统一指挥调度系统

4000以上

不少于15000㎡

等同于年处理量3000万件的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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