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件寄递过程中业务信息的规范管理,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各生产环节、场地部位的快件处理进行信息记录。要及时完整地采集信息,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以下快件寄递信息进行记录,包括: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快件即时查询服务,快件查询信息保持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记录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解释说明。
本指导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快递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2.快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附录一
快递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快递企业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企业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
--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在显著位置悬挂证明快递企业取得合法经营快递业务资格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在显著位置粘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悬挂场所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种类;服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网址;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附录二
快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