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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委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或收回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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