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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河流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水利部牵头对项目治理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据实清算,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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