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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4月17日 财建[201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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