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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如多个省(自治区、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三)地方债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

  五、分 销

  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竞争性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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