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监制 发证机关留存备案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项:进口商
指进口合同签订单位。进口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
接受赠送、无偿捐赠、援助进口的货物,该项为“赠送”,编码为“0000000000001”。
第二项:收货人
指实际进口用货单位。
第三项:进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2)-(3)
(1)为年份。
(2)为发证机构代码。
(3)为顺序号,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项: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按《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的许可证有效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项:贸易方式
指该项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资企业进口、边境贸易、赠送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六项:外汇来源
常见的有:银行购汇、现金、外资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七项:报关口岸
指进口口岸,只能填报一个。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对指定口岸的进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项:出口国(地区)
指签约国(地区)名称,只能填报一个。不能使用区域名,如欧盟等。如从中国保税区进口,出口国(地区)应填报“中国”。
第九项:原产地国(地区)
指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
第十项:商品用途
包括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加工后返回、加工复出口、加工贸易内销,只能填报一种并应与批准文件一致。
第十一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10位商品编码填报,商品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与进口批准文件一致。
第十二项:规格、型号
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4种不同规格型号,超过4种规格型号的,另行申请许可证。
第十三项:单位
指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如合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四项:数量
指申请进口的商品数量,最大位数为9位阿拉伯数字,最小保留小数点后1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过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第十五项:单价(币别)
指与第十三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价和货币种类。计量单位为1批的,此栏为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