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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进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进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进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批准文件以及进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中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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