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7]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
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5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进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