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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1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3.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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