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其他事项,议题报告应当包括文件审议稿和起草情况说明。
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项缘由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过程;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和理由。必要时,具体说明审议稿主要条文或者主要部分,包括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争议焦点等。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事项,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以及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有关单位、部门回复的书面意见或者电话记录;
(三)本院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回复的书面意见或者回复意见综述;
(四)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本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调查研究报告、座谈会以及专家咨询会等相关会议综合材料;
(六)反映有关社会影响的书面材料;
(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必要时,附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等。
第八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刑事案件,议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二)案件来源和案件基本情况;
(三)诉讼过程,以及相关单位、部门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
(四)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
(五)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承办检察官意见、承办部门讨论情况;
(八)承办部门的审查结论和理由。
根据议题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等意见的,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有关部门、专家等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和要求等。
刑事赔偿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申请赔偿的理由、依据和要求,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情况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内容,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理由、法律依据等。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和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情况和意见以及检察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