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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已经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30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和案件。
  第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经过全面研究论证,议题材料齐备;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包括议题呈批件或者登记表、议题报告,以及其他与议题有关的材料组成的附件。
  第五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议题报告应当包括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和起草情况说明。
  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来源或者事项缘由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过程;
  (三)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检察机关或者专家意见情况;
  (四)具体说明文件审议稿的主要条文,包括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争议焦点、承办部门研究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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