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和组织工作。向涉案企业宣传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涉案企业按照要求,参与规范工作。
(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业规范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涉案产业规范措施。
(三)发布本行业的信息,及时向涉案企业提供产业规范工作信息以及相关的行业信息。
(四)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合理组织生产、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自律。
(五)定期向调查机关汇报产业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调查机关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研究会商个案规范方案,根据效果跟踪结果提出调整规范方案中有关标准、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涉案产业
第二十一条 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期内,配合调查机关开展涉案产业规范工作。在调查机关裁决征税后,继续保持与调查机关的联系,主动向调查机关通报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调查机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产业规范工作的落实,制定企业实施方案,并根据涉案产业恢复发展状况,适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或调查机关提出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调查机关产业规范工作的要求,配合调查机关的调研,并按时、准确地完成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不同时间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积极向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反映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涉案产业规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对所涉及的行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和随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调查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商务部调查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