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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调查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国外倾销进口产品对我国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同时,为涉案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平台,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比重明显增加。
  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成效,引导涉案产业健康发展,2009年3月,商务部印发了《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商调查法[2009]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细化涉案产业规范工作,商务部以《指导意见》为依据,在充分调研以及听取相关专家和有关行业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成效,引导涉案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意见》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和涉案产业。
  (一)调查机关指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裁决机关。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管贸易救济及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商务主管部门。
  (三)行业中介组织指涉案产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工会等行业中介组织。
  (四)涉案产业指调查机关公告立案并做出裁决,且仍在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包括: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诉企业、支持企业和虽未参与案件申诉,但是在行业中市场占有率或销售额位列前十位的企业。
  (五)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是指调查机关针对贸易救济涉案产业,根据跟踪工作了解掌握的产业发展情况及问题,在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成效,引导涉案产业的健康发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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