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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函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函
(商合函[2010]462号 2010年6月25日)

  一、为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是对我国境内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以及境外雇主、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的违规违法行为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保存和维护,以及对劳务人员违法信息的收集。

  三、下列行为应被列入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违规从事外派劳务的境内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

  (二)取得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的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招收劳务人员,或接受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挂靠经营;

  2. 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以及向劳务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3.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工作准证或以旅游、商务签证等方式派出劳务人员;

  4.未与劳务人员签署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约定;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外派劳务的规定;

  6.发生20人以上劳务纠纷事件,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须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形;

  7.其他违规违法和侵害劳务人员合作权益的行为。

  (三)境外雇主、中介机构和自然人的下列行为:

  1.直接在我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2.未按当地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应劳动和生活条件、未为劳务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3.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4.恶意违约导致劳务人员提前回国;

  5.违约违法导致20人以上劳务纠纷事件;

  6.其他违规违法和侵害劳务人员合作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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