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生毕业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7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9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5年;
(四)取得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满4年,且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从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报名,填写相应的《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报名表》(式样见附件1和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3年内无重特大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证明原件;
(五)考试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安排考试。其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的报名材料还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职业能力考试合格者,由发证机构颁发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式样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已获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的人员需要增加专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原发证机构在其证书上增加相应专业。
第十九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证书,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2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具体负责证书登记工作,并将登记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初始登记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从业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构申请延续登记。除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7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准予延续登记。
第二十四条 延续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理人延续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二)达到登记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登记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理人变更从业单位或者新增专业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档案所在地的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其证书在原登记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理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5);
(二)申请人的任职证明,或者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新增专业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在2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储存。
道路运输经理人数据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业能力考试、登记、继续教育情况,证书分类和专业以及从业信息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等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写的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由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实施。
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和具体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经理人延续登记的必备条件。在每个登记期内,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五章 职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