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
4. 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5. 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
(五)保证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设备包括:清洗机或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联合收割(获)机不低于6车位、拖拉机不低于10车位,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等。
(六)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主要零部件的生产或进货检验试验台、燃油耗仪、声级计、行车与驻车制动仪器、驻车坡道等。拖拉机生产企业还包括:动力输出轴试验台、传动系试验台、液压悬挂提升测量设备、液压输出测量设备、空载或加载磨合试验台等。
(七)应设有设计研发机构,具有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研发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岗位任职资格。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 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
三、产品要求
(八)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产品定型(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九)新产品投产前,应按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新产品鉴定。
四、质量保证体系
(十)具有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文件、技术标准齐全规范,采用工艺能够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十一)具有外购零部件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明确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设有独立产品质量质检机构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