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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商合字[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均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时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但仍有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领手续、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必备条件,对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企业经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应持批复文件在2个月内办理备用金交纳手续。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第八条有关规定,企业在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的有效证明;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获得经营资格后90日内未办理《资格证书》申领手续,视同自动放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为保证国家有效政策落实,现就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对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一次清查,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足额交纳备用金的企业,要求其在2007年3月1日前足额交纳,否则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原批件作废。

  二、对已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但未超过备用金交纳期限的企业,请提醒并督促其及时足额交纳。

  三、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进行初审时,应严格审查,对没有能力交纳备用金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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