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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改革主要有五个环节:一是明晰产权。以均山到户为主,以均股、均利为补充,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到农户。二是勘界发证。在勘验“四至”(指某块土地与四周相邻土地的界限)的基础上,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三是放活经营权。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四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出租、入股、抵押和转让。五是保障收益权。承包经营的收益,除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的费用外,归农户和经营者所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充满活力的集体林业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四个鲜明特性。一是物权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赋予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都要依法保护和落实。二是长期性。中央10号文件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还可继续承包,真正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三是流转性。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依法进行转包、出租。四是资本性。农民在改革中获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具有资本功能,可作为入股、抵押或出资、合作的条件。这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突破,有效破解了农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金融资本向农村流动。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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