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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1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有林地45.6亿亩,其中集体林地27.37亿亩。新中国成立后,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四次变动: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权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次变动,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关键是没有触及产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不高,森林资源质量低,林地产出率低,农民收益水平低,乱砍盗伐现象普遍存在。我国耕地少、林地多,广大农民在承包耕地解决温饱后,看到了山林的巨大潜力,产生了经营山林、发家致富的强烈愿望,迫切要求实行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1998年,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村率先将山林承包到户,全村人均林业收入成倍增加。随后,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先后开展林改试点,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并深入改革试点地区考察指导。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永安市视察时指出,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改变,意义确实很重大。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辽宁、江西考察时指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改革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它的意义不亚于当年小岗村的分田到户。几年来,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农办、财政部等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先后在福建、江西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和现场经验交流会,指导各地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2009年6月,中央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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