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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五)借出方大熊猫圈养种群状况说明材料;
  (六)借展大熊猫个体谱系号、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借入方借展活动及大熊猫饲养管理、科普教育方案;
  (八)借展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借展活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依法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组织专家在30日内对借入方借展活动、大熊猫饲养管理方案以及场馆设施进行论证或者实地检验。
  (三)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借出、借入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借展开始前和结束后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核发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第九条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情况等内容。
  借展期间,禁止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但是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展期间,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
  第十条 借展期间,借出方应当对借入方的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应当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借展期间,借展大熊猫发生受伤、患病等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通知借出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借展大熊猫发生致残、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立即通知借出方并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
  有关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借展双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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