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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28号)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14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熊猫保护,规范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保障大熊猫圈养种群健康发展,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借展是指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的行为。
  第三条 借展大熊猫应当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应当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五条 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应当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
  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
  第六条 借展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大熊猫生活条件、医疗条件、应急保障条件及应急预案、借展期限、费用、借展结束后大熊猫送返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借展双方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材料;
  (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借展双方签订的借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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