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352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切实整顿和规范稀土生产秩序,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对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无计划、超计划生产,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稀土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整顿稀土矿山生产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矿山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依法没收违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
2.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
3.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产工艺的;
4.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保核查的;
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整顿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依法没收违法冶炼分离产品和违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
2.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
3.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的;
4.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保核查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坚决打击销售和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行为
稀土矿产品交易应限于具有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间进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并依法予以处罚。
1.稀土矿山企业向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的;
2.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采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