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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林业行业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林业行业的相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四)标准样品的研制、复制。
  (五)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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