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林业行业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行业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