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令
(第1号)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4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杨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民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事项;
(二)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
(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要通过具体行为执行或落实,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
第三条 国家民委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及项目批复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清理和解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