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级复查。9月1日-10月15日由主管部门组成复查小组,对部门所属的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并将《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审核表》或《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审核表》和复查报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9月1日-10月15日复查期间,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抽查。
四、审议、批准
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合格名单,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按程序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表彰
对复查合格的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进行通报。
六、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复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标准,不走过场,使复查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巩固创建活动成果的过程。
(二)复查材料要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创建工作特点,实事求是,充分展现文明单位在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成果。
(三)坚持《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的要求,对单位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问题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号楼五层530室)邮政编码:100017
联系人及电话:杨宝琴 段晓波 83085470 83085281
附表:1、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审核表
2、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审核表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表1: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审核表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单 位
| | 人数
| | 地址
| |
负责人姓名
| | 职务
| | 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 职务
| | 电话
| |
复 查 内 容
|
精神文明工作领导机构
| 有 / 无
| 办事机构设置部门
| |
文明创建工作年度计划
| 有 / 无
| 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创建工作
| 次
|
开展主题创建活动
| 次
| 干部职工参与人数(累计)
| 人
|
连续几年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 |
一
票
否
决
情
况
| 内 容
| 有
| 无
|
党政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
| | |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 |
参加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立案查处的;
| | |
发生违法生育的;
| | |
发生失泄密事件,立案查处的;
| | |
工作人员发生刑事案件,受到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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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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