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获得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进行复查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文明办: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评比表彰活动周期的通知》(国机精办〔2010〕8号)要求,从2010年起,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评比表彰活动每三年一次。今年对获得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9年度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
二、复查条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
1、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检查,有落实;
2、文明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健全考评机制。持续开展文明创建“细胞工程”(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窗口、文明职工等)一年以上,有创建特色、创建载体、创建效果,干部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率达≥95%;
3、认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
4、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制落实;落实2010年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5、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
1、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条件;
2、组织开展了“城乡统筹、文明先行”主题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与京郊农村签定了共建协议,并取得共建成效;
3、在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工作中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复查程序
(一)开展自查。7月15日-8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文明办提出复查申请,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审核表》或《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审核表》(一式两份),上报主管部门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