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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安排,拟于今年9月在全国集中开展“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活动时间

  服务月活动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我部将选择一个城市于9月6日举行全国的启动仪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适时启动当地的服务月活动。

  三、服务对象

  重点是2011届以及往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

  (一)政策宣传到位。让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了解国家和当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

  (二)政策落实到位。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做到“四个落实”: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对自主创业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管理服务到位。对辖区内全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造册,跟踪了解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就业状态,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五、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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