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
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21日 劳部发〔1995〕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行《
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第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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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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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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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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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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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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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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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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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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