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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6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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