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 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公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