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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5号)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五条 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 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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