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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承运人在承运时,应检查:
  1.旧的标记、标志是否清除干净;
  2.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该注明的字样是否注明;
  3.托运人采用的包装类型是否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的《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4.包装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以上检查不合格者,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第八条 各级铁路货运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包装的调查、抽查等日常监督、统计、管理工作。对调查、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包装经常破损等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分析,铁路承运站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包装改进通知书”(格式四),并抄送主管铁路分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略)

格式一
               包装试运申请书

×××站:
  我单位托运×××,拟对包装做以下改进,请予办理为荷。

  原包装:

  改进内容:

                           ×××单位
                          年  月  日

格式二

               包装检验证明书
送检单位:                     编号:
┌───────┬───────┬─────────┬────────┐
│包装名称   │       │拟装货物名称   │        │
├───────┼───────┼─────────┼────────┤
│包装规格尺寸 │包装主要材质 │包装加固封口   │包装内衬    │
├───────┼───────┼─────────┼────────┤
│       │       │         │        │
├───────┼───────┼─────────┼────────┤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结果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结论:                               │
│                                  │
│                                  │
│                      年  月  日     │
└──────────────────────────────────┘
  检验单位盖章(公章)            检验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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