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承运人在承运时,应检查:
1.旧的标记、标志是否清除干净;
2.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该注明的字样是否注明;
3.托运人采用的包装类型是否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的《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4.包装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以上检查不合格者,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第八条 各级铁路货运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包装的调查、抽查等日常监督、统计、管理工作。对调查、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包装经常破损等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分析,铁路承运站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包装改进通知书”(格式四),并抄送主管铁路分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略)
格式一
包装试运申请书
×××站:
我单位托运×××,拟对包装做以下改进,请予办理为荷。
原包装:
改进内容:
×××单位
年 月 日
格式二
包装检验证明书
送检单位: 编号:
┌───────┬───────┬─────────┬────────┐
│包装名称 │ │拟装货物名称 │ │
├───────┼───────┼─────────┼────────┤
│包装规格尺寸 │包装主要材质 │包装加固封口 │包装内衬 │
├───────┼───────┼─────────┼────────┤
│ │ │ │ │
├───────┼───────┼─────────┼────────┤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结果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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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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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 │
│ │
│ 年 月 日 │
└──────────────────────────────────┘
检验单位盖章(公章) 检验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