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
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纠办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确保今年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