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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4年11月7日 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邮资凭证发行工作的管理,提高邮资凭证的选题、设计、印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依法发行的用于邮政通信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邮资凭证的发行首先要保证和服从邮政通信需要,同时从一个侧面介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艺术、自然风貌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 邮资凭证的发行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宣传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要宣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宣传中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民族团结,锦绣河山,藉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要宣传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让世界人民了解中国,让中国人民了解世界。
  第四条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含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普通邮票、专用邮票、小型张、小全张和小本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
  第五条 邮资凭证的发行是指题材的选择,图稿的设计和印刷,邮资凭证的分布和出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 邮资凭证题材的选择要贯彻积极慎重、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从严控制的原则。不宣传计划、规划和设想,不宣传未建成的建设项目,不宣传学术上有争议的内容,不宣传反面的事件和敏感的事物。
  第七条 不同类型的邮资凭证的发行采用不同的方式即:普通、专用邮资凭证实行分次印刷,确保通信,按需发行;纪特类邮资凭证实行一次印刷,定量发行。
  第八条 邮资凭证的发行频次:普通、专用邮票一般3-5年更换一组图案;纪特邮票一般每年行20套左右,总图数为60-80枚,小型张2-4枚;纪特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每年共发10套左右。
  第九条 邮资凭证发行的选题计划、年度发行计划由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日常工作由部邮政司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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