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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一)参赛选手由地方选拔产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三)在工作岗位上起业务骨干作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活动组织机构领导,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竞赛制度;
  (五)具备竞赛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和参赛资格。
  第八条 以国家队名义参加国际性技术交流、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建国家队的必要性和国家队的组建方案须由国内贸易部审定。国家队队员一般应当由公开比赛选拔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国内贸易部指定组团;
  (二)国家队领导包括正副团长、领队、主教练等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
  (三)团队队员的构成要与出国任务相符合,竞赛选手的技艺应能代表我国的先进水平。
  (四)国家出国前,须进行必要的集训,加强外事教育,具有强烈的为国争光、提高技艺的责任感。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办方须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下年度举办活动的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报国内贸易部审核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须经国内贸易部审批后,再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条 因其他原因未提前预报的申办方最迟应当在实施六个月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申办方在筹办过程中,需对已批准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批准单位并获准。必要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同行业性质的活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二次。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排要认真设计,科学管理,确保赛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项成绩要真实、可靠,严防虚伪和作弊行为。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各种事故。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对以竞赛活动为名,行违法乱纪之实的人和事要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办或不按预先批准方案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名称,不得打“中国队”或“国家队”的旗号。对擅自举办的活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活动有权制止,有权宣布评选、竞赛成绩无效。对该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全部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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