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汕头市、珠海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已于1995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9月4日以部令(第6号)对外发布。此后,我部不断收到对其中某些条款的询问。经研究并协商有关部门,我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若干条款做出以下说明,现予发布。
附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已于1995年9月4日发布施行,现对执行
《细则》若干条款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一、《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说明:依照本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凡经批准设立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