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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以下条件:
  (一)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年进出口贸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合营者在中方中占大股;外国合营者必须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中外合营者均须有3年以上国际货运代理或外贸业务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运代理网点;
  (三)中外合营者任何一方不得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过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并受过处罚。
  第六条 水运和航空承运人以及其它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
  第七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八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第九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四)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五)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支付杂费;
  (六)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由中国合营者将申请文件报拟设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由外资管理部门商储运管部门共同审查),由其初审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批准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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